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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犬只产地检疫申报办理指南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动物检疫证明是经营、运输以及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犬只在出售、运输以及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等活动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犬产地检疫规程》

二、申报主体

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

三、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犬

四、检疫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申报材料:

1.犬: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的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3.犬只检疫申报点: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 

检测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爱康宠物医院

商丘市示范区睢阳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0米

杨宇

132 8370 1987

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柘城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株洲路9号

李启航

15 8390 53202

牧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西路17号

王娜

182 4079 1531

五、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当地无相关动物疫情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位不符的,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二)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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