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问:最近有网友咨询自己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变成非农户口,毕业后一直在外务工,现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查询不到个人信息,进而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第十八条是对该法正式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限制性规定,即从2025年5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成员结果在法律正式施行后仍然继续有效。不过,已经确认的成员身份的丧失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您可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开展成员确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