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咨询内容
咨询情况 | |||
---|---|---|---|
标题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 ||
咨询人 | 千山万水 | 咨询日期 | 2025-03-02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农业局领导 我是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王莽牛村的农民,1997年因为考上了中专,国家规定必须要把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变成了非农户口,1998年国家开展了大中专扩展计划,就从这一年国家不再给予分配工作,2000年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到处以打工为生居无定所,我们这几届是最吃亏。再第一轮让土地承包中我分到了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通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查询,却查不到我的集体组织成员信息,但是按照最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问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取消了我的成员资格,个人权益是不是受到了侵害,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恳请农业局领导能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做主。谢谢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办结日期 | 2025-03-05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第十八条是对该法正式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限制性规定,即从2025年5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成员结果在法律正式施行后仍然继续有效。不过,已经确认的成员身份的丧失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您可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开展成员确认工作。 感谢您的信任。
|
||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